学生考核及成绩管理实施细则

 

  考核目的

第一条   考核是教学过程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,其目的是促使学生全面系统地学习、巩固和提高所学知识与技能,检查学生对所学知识和技能的理解、掌握程度与运用能力,同时检查教学效果,改进教学工作,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。

  考核科目与考核方法

第二条  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均按教学计划规定的考核方式(考试或考查)进行考核,考核范围为一个学期的教学内容。

第三条  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均实行教考分离,一般以笔试、闭卷为主,也可采用其它形式 。为培养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,专业课程可采用实验课题设计、实践技能操作等方式进行考核。

第四条 考查应根据学生平时听课、完成作业、实验实习报告、操作技能、平时测验及上课考勤等综合评定考核成绩。

    考核命题

第五条   考核命题由各系部负责组织实施。每门课程的命题人应由本学科或本课程教学经验丰富、治学严谨的教师担任。

第六条  命题必须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课程考核内容,对试题的题量、题型、难度、区分度及分数分配等进行科学设计,并将相应题型落实到各章节。在试题难度的掌握上,一般做到基本题60%,稍难题30%,偏难题10%

第七条  要进一步加强试题(卷)库的建设。已建立试卷库的课程由教务处随机抽取一套作为考试用题;未建立试卷库的课程,命题人应及时提交基本等效的至少两套试卷(两套试卷内容不得重复,四套以上重复率不超过20%)并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。试题表述以教材为依据,专业术语必须与教材一致;试题答案要准确、简洁、规范,试题及答案之间不能有提示性内容;评分标准要科学、合理、易操作,最小给分单位为0.5分。

第八条  试卷格式要规范统一,试题内容为宋体、小四号,按B4纸排版,凡试卷超过一页的,要在首页标明总页数。

第九条  各系部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经校对无误的试卷电子版(注明命题人、审校人)送教务处,以便集中打印、装订。每门课程考试期间,各系部必须指定一名任课教师负责检查试卷质量,解答有关问题。

  考核时间及考场安排

第十条  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一般在学期末的考试周进行,并由教务处统一下发考试安排表。考查课的考核在考试周前随堂进行,由各系部安排后报教务处备案。

第十一条  考核(包括补考)日程一经确定公布后,不得随意变动。每门课程考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,考查时间一般为100分钟;口试一般给予15分钟准备时间,口试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;技能操作类考核应控制在150分钟以内。

第十二条  考试须在指定,不得擅自调换教室内进行。各考场监考人员与考生的比例不小于230

     监考规程

第十三条   监考教师必须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考试的组织、监考工作,严格维护考场纪律,制止违纪作弊行为,确保考试公正、顺利地进行。

第十四条   考试前10分钟,监考教师到教务处试卷保密室领取试卷,认真核对考试科目及份数,办理交接手续。

第十五条  考试前5分钟,监考教师组织考生入场,检查清理考场,宣讲考试纪律,分发试卷。

第十六条  考试开始后,监考教师要检查考生的证件并与试卷上的姓名等内容相核对,若有问题,立即查明,予以处理。

第十七条  监考教师在考场内应集中精力,严肃认真,忠于职守,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,如:吸烟、阅读书报、交谈、抄做试题、擅自离开考场等。监考教师在监考期间应关闭通讯工具。

第十八条  考试时间不得提前或拖延,考试终了前15分钟,监考教师应当众宣布考试剩余时间。

第十九条  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,监考教师应要求考生立即停止答题,并将试卷翻放在考桌上,然后收回试卷,清点无误后,方可让考生离开考场。

第二十条  监考教师应如实、准确填写《考场记录单》,随试卷一起交教务处试卷保密室。

第二十一条  监考教师应认真清点试卷份数,并将试卷按学号排序,然后带回考务室加上试卷封面进行装订,试卷不得漏装、倒装、错装。要认真填写试卷封面上的有关内容,经检查无误后交教务处试卷保密室,并办理交接手续。

    考场纪律

第二十二条  考试前5分钟,考生持学生证或其它有效证件到指定教室参加考试。考生迟到15分钟,不得参加考试,并按旷考处理。

第二十三条   考试实行单人单桌,考生根据学号从教室前门开始向后按竖S型排座。

第二十四条  闭卷考试,除必要的文具外,考生不得将书籍、笔记本等资料带入考场;其它方式的考试,按任课(或监考)教师的要求进行。

第二十五条  答题前,考生须将证件放在考桌左上角,并在试卷密封线内的指定位置填写姓名、学号等内容(填写完毕,不得涂改)

第二十六条  考生遇到试卷分发错误或试题印刷问题,可举手询问,监考教师应当众回答;涉及试题内容的问题,不得向监考教师询问。

第二十七  考生在考场内应服从监考教师管理,保持安静,独立答题。

考生有下列违反纪律情况之一者,该科试卷判零分,并通报批评:

1)携带资料进入考场并抄录资料者;

2)在考场内交头接耳,偷看他人试卷者;

3)帮助他人作弊者;

4)考试时间结束,仍强行答题者。

第二十八条  考生有下列违反考试纪律情况之一者,按作弊论处,除该科成绩判零分外,并视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。

1 )交换试卷者(包括主动交换者与被动交换者);

2 )替考与被替考者;

3)有预谋的组织、策划集体作弊者;

4) 故意撕毁试卷或将试卷带出考场者;

5)辱骂监考教师、威胁监考教师人身安全者

6)其它严重违纪作弊者。

第二十九条  考生因疾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,须凭有效证明材料在考试前办理请假手续,经班主任、系部主任审查批准、报教务处备案后,方可缓考。

    阅卷与成绩评定

第三十条  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的课程必须组织教师集中阅卷。为保证阅卷评分的公正合理,要求阅卷教师严格执行评分标准,并在评卷全部完毕登记成绩时再予开启试卷密封线。

第三十一条  考试结束后,各系部要对所属的考试课程进行一次全面的总结分析,包括命题内容、覆盖面、平均分数、难度、区分度等,并以书面形式报教务处,供有关课程改进教学和命题时参考。

第三十二条  考试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。考查课若采用五级计分制的,可以换算为百分制,换算的方法为:优秀为90分;良好为80分;中等为70分;及格为60分;不及格为60分以下。

第三十三条  学生每门考试课程的期末总评成绩为该课程的学期成绩,应由期末考试成绩与平时考核成绩两部分组成,平时考核成绩所占比例一般不超过30%。学生平时考核成绩是任课教师对学生平时听课、作业、考勤、测验等内容进行评定。

第三十四条  对某一课程累计旷课6节、不交作业三次以上的学生,任课教师应将该生平时考核成绩评定为零分;对某一课程累计旷课三分之一者,任课教师应报教务处批准,宣布取消有关学生对该课程的考试资格。

第三十五条  各科考试阅卷完毕,复核成绩后必须立即登分并分别具名以示负责,然后将成绩册及封闭后的试卷交教务处存档。

   补考、缓考

第三十六条  必修课和限选课考核不及格,凡符合补考规定的,允许补考一次,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后的前三周以内。经补考仍不及格,需进行重修;选修课考试不及格,需另选其它课程。

第三十七条  因考核违纪作弊、旷考的学生,若认识错误,表现较好,由个人申请,班主任签署该生表现意见,经教务处批准,准许参加补考。

第三十八条  获准缓考者,在统一补考时间内参加补考,成绩作为正常考核成绩记载。

第三十九条   补考工作由教务处统一组织。补考要严肃纪律,保证质量,不得降低要求。

   成绩记载

第四十条  全校学生成绩,按教务处规定的方式统一登录、核查、立档、保管。

第四十一条  所有记载学生成绩的表(册)必须准确、齐全,不得擅自改动。确需改动的,由任课教师和系部主任签字,并报教务处备案。交接成绩表(册)必须履行登记签名手续。

第四十二条  学生考核成绩按以下要求填写:

1、学生及格课程的考核成绩用蓝色或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;

2、学生不及格课程的考核成绩一律用红色钢笔填写;

3、生违纪、作弊、旷考课程的成绩亦一律用红色钢笔填写,成绩栏内填写“零分”或“0”,备注栏内注明“违纪”、“作弊”、“旷考”字样。

   成绩复查

第四十三条  学生对考试成绩有疑问者,可按教务处规定的方式申请复查,复查时间一般在每学期的第二周进行。

第四十四条  复查内容包括:1、错评;2、漏评:3、合分差错;4、登录差错;5、其它情况。

第四十五条  如复查中发现问题确需改动时,任课教师可据实改动,经系部主任核准签字后,报教务处备案。